乙方按甲方要求设计产品后,却被“陷阱取证”索赔100万?

来源:南京软月网站制作  作者:小森  时间:2023-11-02 12:22:41  点击:0

乙方按甲方要求设计产品后,却被“陷阱取证”索赔100万?

南京网站制作公司:乙方勤勤恳恳,按照甲方客户要求如实设计开发了产品样机。就在产品样机交付后,很快就收到了法院传票,被起诉侵权!这是怎样的一件荒唐事呢?

故事描述

话说,有一天甲方客户A某,联系了设计公司,描述其需要设计开发的产品样机要求。双方友好约定后,甲方A某支付了设计开发的费用。

不久后,乙方设计公司很快就按照客户要求设计制作出了产品样机,并及时交付了甲方A某。

好巧不巧,就在交付产品样机后,随即就收到了一纸传票。被告侵犯了丙公司某某产品专利,侵权索赔金额高达100万!

“我勒个去,啥情况?!”乙方设计公司当时就蒙了。老老实实的干活,突然说被告了,何其荒唐,又何其的莫名其妙,冤枉至极。

随后赶紧就联系了甲方客户A某,想弄清楚是怎么回事,这一联系却发现,A某在没有收到订金退还的情况下,毫无任何原由的把乙方设计公司的微信拉黑了,联系不上了。

好嘛,乙方设计公司这下恍然大悟,“掉进别人精心设计的坑里了...”。

好在,当地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证据的梳理与分析,还了乙方设计公司一个公道!

案件梳理

设计公司乙,在客户甲再三要求下,设计制造了产品样机,交付产品样机后,随即被拥有该产品专利的丙公司起诉。

丙公司以拥有该产品专利的前提下,起诉设计公司乙。诉称设计公司乙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样机”侵犯了其拥有了的某某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方设计公司保留了与客户甲的所有聊天记录并提交作为证据,从聊天记录中显示:

设计公司乙是在客户的再三要求下,在已经生产的产品上加以改动,从而形成了现在的样品状态。

然而,当甲方客户到这一样品,丙公司马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设计公司乙进行调查。设计公司乙只能与客户进行交涉,却在还未退还定金的情况下被直接被甲方客户拉黑。

事情叙述到这里,我想大部分人都依然明了:“被人做局”了。

判罚结果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设计公司乙在已生产的产品基础上应客户要求,改动部分技术特征生产出样品,原告丙公司获取证据的方式有悖常理,且客户在未收回定金就直接拉黑对方等种种不合理因素,认定该甲方客户A与原告丙公司存在关联,甲方客户A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原告丙公司的意志。

另据法院查明,除了该客户本次要求外,此前设计公司乙制造、销售的产品均不侵权,即设计公司乙本次涉嫌侵权是偶发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公司乙仅基于丙公司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支持权利人诉请设计公司乙侵权的证据。

因此,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丙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者按

看完上面的故事,你有何感想?

仅仅是结局大快人心?我在听到这样的故事时,首先是后背一凉,都是些什么人啊,什么钱都想“赚”?!

但事实也证明一点:一切皆法,总有办法!

未来除了在生产经营严格规范以为,经营活动中,我们还需要保留完善的证据链,要做好固化证据信息的工作。

难!我想大家首先会觉得这样做比较难。但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日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日后为自己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打下基础。

当一些改变逐步的变成习惯,成为惯性的日常后,很多原本我们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就会变的可能。

原本不适应的状态才能慢慢的接受,乃至于日后融入到我们正常的生物思维中。

不断改变,保持进化!我是软月杨森,感谢你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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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2 12:22:41

更新时间:2023-12-26 0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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